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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未来三年异地高考方案

发布日期:2013年01月26日 15:15:42 点击次数:【1736】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46号)精神,按照人社部《关于配合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通知》要求,农民工工作处充分发挥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协调督促职能,积极衔接省教育厅等相关成员单位,经过调查研究,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统筹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升学考试需求和我省各地教育资源承载能力等因素,坚持有利于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受教育权利和升学机会、坚持有利于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的原则,日前,经省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公安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出台了《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对未来三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参加高考情况进行了政策设定。

      我省规定:根据国务院国办发[2012]46号文件要求,在进城务工人员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等前提下:2013年,进城务工人员本人及子女均具有三年以上甘肃省户籍,且子女具有该省连续高中三年学籍的,可在甘肃省报名参加普通高考。2014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具有甘肃省连续高中三年户籍和三年学籍的,可在该省报名参加普通高考。2015年起,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具有甘肃省连续高中三年学籍的,可在该省报名参加普通高考。同时还规定:自2013年起,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具有甘肃省连续两年初中学籍的,可在学籍所在地报名参加初中毕业学业考试与高中阶段招生考试。

      “实施方案”指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升学考试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发展改革部门要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教育部门要做好考生学籍的审核证明工作。招生考试部门要制定具体、简便、可行的考试报名办法,组织实施考试资格审核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做好进城务工人员及子女的户籍审核和居住证明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证明进城务工人员的就业、社保等信息。

      “实施方案”的发布执行,解决了进城务工随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问题,解除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的后顾之忧,提升了我省进城务工人员享受社会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